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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兴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面积审批的提案》(第2025221号)收悉。经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全市规定范围内,将审批山区农村宅基地面积设定为120—150平方米之间”方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地方性法规,我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的设区市,出台的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不得与上位法及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关于“钦州市进一步出台统一审批面积要求规范,山区农村统一审批面积,幸福全市人民”方面
2020年9月,我市印发了《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市农业规〔2020〕1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管控并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县(区)人民政府在上述面积标准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面积标准,发布过面积标准的县(区),参照当地标准执行。目前,各县区均在上级规定的标准内制定了本县区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并严格执行。目前,除钦南区外,其他三个县区基本按照“城市开发边界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执行。因各县区制定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时,对文件中的“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如对“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等名词的定义、范围认定不一致,且出于面积标准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考虑,各县区的宅基地面积使用标准不尽相同。为确保政策制定符合规范,并尊重各地实际,我市对山区农村宅基地不作具体统一的面积标准要求,农户可在当地宅基地限定标准内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面积。
三、关于“加大力度宣传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方面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标语、墙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房管控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要求、典型案例,充分发动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今年以来,我市深入各镇(街道)开展坚决落实“八不准”规定严厉打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宣传,现场开展咨询解答,发放宣传资料5万多份,出动宣传车辆200余台次,普及范围达十万多人次。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强农村宅基地管控工作,持续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一是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我们继续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动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同时,加强对宅基地审批、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二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规划农村宅基地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满足农民建房需求。同时,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乱占滥用耕地行为。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广播、板报、网络、标语、宣传车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不断向广大群众宣传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村干部及村民法律意识。设立公开农村违法建房投诉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群众举报乱占耕地建房的积极性,营造“打击农村违法占耕建房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合力。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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