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农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人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我局监管范围内的农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我局和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举报范围
全市农机、畜牧兽医、农药、农村能源等农业生产、经营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章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均可以向我局举报。
三、举报方式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写信、走访等方式向我局反映情况。举报内容应详细具体,并尽可能提供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基本情况、证据及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移送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举报地址:钦州市南珠东大街236号钦州市农业农村局409室。
邮 编:535099。
举报电话:0777-2819605。
电子邮箱:qznyb@163.com。
四、举报受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填写《钦州市农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群众举报登记表》,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二)局安委办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五、举报处理
(一)接到举报电话、邮件、信件或者来访的,由局安委办按照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时将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给相关科室、单位。
(二)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一般事项应立行立办;情况复杂的,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原则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立即开展核查,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责任、措施、时限和预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办公室会同局安委办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伪造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核查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本制度由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安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钦州市农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群众举报登记表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附件
钦州市农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群众举报登记表
接报人: 接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举报人 |
姓名 |
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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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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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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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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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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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重大事故隐患 |
是¨ |
否¨ | |||
是否交办专责小组处理 |
是¨ |
否¨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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